东莞市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
(大厦、工业区)考评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管理,提高全市物业管理整体水平,创建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按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基础设施齐全,建筑面积在3万m2以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入住率达85%以上的小区或小区内组团。工业区建筑面积8万m2以上,别墅2万m2以上,大厦3万m2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
第三条: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考评工作均委托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受理和负责初审,并推荐专家评审小组成员,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四条:新考评项目每年申报一次。对已经通过考评的项目,三年复验,复检达标的,继续授予称号;复验不符合达标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将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五条:考评工作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征询意见等方式,以打分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评分标准及评分细则执行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标准及评分细则,分值不得低于90分。
第六条:考评申报材料包括
1、东莞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达标申报表( 住宅区、 大厦、 工业区)
3、物业管理总结报告
4、业主委员会材料
5、无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投诉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
第七条: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日前,4月底前由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初评,5月底前进行综合考评。
第八条:原《东莞市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考评暂行办法》(东房[2004]7号)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取消。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东莞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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