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业主委员会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清理规范放权事项深化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通知》(东委办发〔2013〕7号)和东莞市房产管理局2013年第21次局务会议纪要。
二、办理程序
(一)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书面形式(在会议结束之日)将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30日无异议之后,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进行备案。
(二)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通知书》后,应当:1.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并依法使用;2.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四)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并办理变更备案。
三、所需材料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及会议决定;
(四)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公告;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本人的身份证、房产证(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交经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各1份、简历及免冠两寸照片各1份;
(六)业主大会筹备期间的所有公示照片和大会现场的照片若干。
上述材料(申请表除外)请按顺序装订成册,材料内页设目录及页码。《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中提交人和业主委员会主任需经其本人签名并按手印,《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及会议决定需经全体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签名并按手印,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公告复印件需加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印章或由全体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签名并按手印。
四、办理时限(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六、办理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
七、办理时间
上班时间:
八、咨询电话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