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房产管理局文件
东房〔2013〕5号
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实施物业服
务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实施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的通知》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2013年1月28日
关于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实施物业服务
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的通知
为了健全物业服务招标代理市场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竞争有序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充分发挥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实施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招标代理的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应当向我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未进行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东莞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招标业务。
市房产管理局每年2月前对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进行一次登记备案,并对外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
代理机构应建立物业服务招标代理统计报表制度,每月末将代理情况按规定汇总报送市房产管理部门(附件1)。
二、备案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代理机构可以申请登记备案:
(一)依法成立的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投资关系。
(二)已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通过年检。
(三)在东莞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已在我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我市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必须的办公设施设备。
(四)从事招标代理的专职工作人员熟悉物业服务招投标法规政策,具有招标代理从业经验。
(五)有健全的服务制度和管理规范并实际执行。
(六)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七)能够认真执行物业服务法规、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市房产管理局和其他职能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备案资料
进行代理机构备案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东莞市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备案信息登记表(附件2);
(二)总公司和东莞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核原件);
(三)已获得有关部门颁发招标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最近一次年检证明;
(四)代理机构的服务制度和管理规范,机构简介、章程、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五)办公场所内硬件配置的相关材料;
(六)最近一年业绩统计表;
(七)从事物业服务招标代理业务的全体人员清单,填写《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3)及全体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件、劳动合同(需由劳动部门盖章)和社保单(需由社保部门盖章)等;
(八)接受处罚及投诉情况;
(九)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市房产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意见并发出《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回执》(附件4)。
四、不予备案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代理机构,不予登记备案:
(一)未按本通知第三点要求提供真实和完整资料的;
(二)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三)在组织招标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
(四)受到投诉或举报,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已经正式立案审查的;
(五)经审计,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代理机构服务事项
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事项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拟定招标方案;
(二)协助招标人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招标备案,并在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和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等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
(三)接受投标人报名,对所有拟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协助招标人从东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业人才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五)编制招标文件;
(六)组织现场踏勘,招标答疑;
(七)拟定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
(八)在依法设立的招投标评标区开展招投标活动;
(九)草拟合同;
(十)协助招标人办理中标备案;
(十一)其它与招标人约定的事宜。
六、代理机构管理规范
代理机构应遵循的管理规范:
(一)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开展物业服务招标代理工作;
(二)依照相关服务规定,制定内部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内部业务服务体系;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招标代理工作,不随意增加或减少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定步骤或环节;
(四)代理招标物业服务项目前,应及时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取得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活动;认真履行招标代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约定的责任;
(五)不得与代理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等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六)不得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欺诈;
(七)不得对同一招标代理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八)不得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印章的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九)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进行代理;
(十)不得泄露与所代理项目有关的需要保密的信息;
(十一)不得出借、转让、出卖、涂改、伪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招标代理有效证件;
(十二)对招标代理项目实行专人负责制度,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公示代理机构及代理该项目负责人的名单,进行实名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代理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市房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十四)自觉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为的监督和处理。
七、附则
因代理机构工作失误导致开标、评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招标人、投标人可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举报、投诉;造成投标人、招标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东莞市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月报表
2. 东莞市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登记表
3. 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情况登记表
4. 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回执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二Ο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招
标代理机构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1月28日印发